• 微信
  • 微博
  • QQ
  • 置顶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征集2023年江门市创建(复审)广东省卫生镇暗访测评服务提供单位的遴选公告

     
|
     
发表于: 2023-07-03
  • 信息技术
  • 电子技术
  • 生物技术
  • 工程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本年度创建(复审)广东省卫生镇暗访测评工作,根据卫生创建(复审)的有关规定,江门市卫生健康局现向社会广泛征集创建(复审)广东省卫生镇暗访测评服务提供单位。

一、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暗访测评服务内容

服务提供单位对照《广东省卫生乡镇标准》,组成专家组,根据《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市)、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管理办法》、《卫生镇暗访项目最少样本量清单》、《卫生乡镇暗访评价表》等要求,采取暗访的方式开展广东省卫生镇管理评估现场核查。暗访核查的内容包括创卫氛围、群众参与意识以及对整体卫生状况的满意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镇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病媒生物防制等。评估和现场核查的场所包括乡镇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住宅小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含闲置、待建地)、大中型水体及河道保洁、食品安全“三小”行业、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医疗卫生机构、窗口单位(含车站、公园等)、公路(铁路)或高速路沿线、公共厕所、垃圾压缩中转站或垃圾收集站以及建成区周边行政村等,重点核查申报乡镇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暗访测评服务有关要求

1、评估对象:下属县(市、区)的10个乡镇(见附件)建成区及周边行政村。

2、专家组成:承接项目的服务提供单位,现场核查专家组不少于3人,其中组长需曾参与国家、省卫生乡镇暗访测评工作。

3、抽样原则:根据行政区域的地图,按照东、南、西、北、中五个方位进行随机检查,检查范围以乡镇建成区为主,涵盖所有方位,其核心区域为检查重点。每个乡镇必须完成相关场所的现场暗访任务且样本量不低于标准最低的要求,周边行政村不少于3条。

4、测评结果提交要求:以每一乡镇为单位的暗访评价报告(含暗访评价表、不少于40张照片的暗访情况PPT及问题一览表、暗访文字报告),拍摄暗访照片的内容和数量能充分说明《卫生镇暗访评价表》中每个项目的检查情况。

5、测评结果提交时间:任务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结果,包括电子文本(可编辑文档和PDF文档)。

二、服务预算

本项目采用合同总包价,最高限价为8万元。

三、参选单位有关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服务,服务提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并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或法人资格凭证。

(二)必须是合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资质和评估等级的服务提供单位,经营实体在广东省范围内。

(三)专家组组长具备国家、省卫生创建暗访工作经历和卫生创建调查评估经验。

(四)服务提供单位需有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暗访工作运营经验,完成过至少两个不同地区县(市)级或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卫生创建评估项目(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和2个不同的案例)。

(五)服务提供单位需投送文件需附上暗访执行方案。

四、资料报送要求

参选单位需对其资质和我局提出的工作内容提供证明材料。其中,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只需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用密封,以便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核。服务内容需提供参考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至少有一份是加盖公章的正本),统一用文件袋密封封装,文件袋上请标注公司名称、联系人名称、手机号码和办公电话。

报名单位须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供所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出现资料份数不足、没有加盖公章、密封不完好等情况,我局有权通知参选单位并取消相关资格。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7日下午17:30时(邮递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相关资料请寄送到:江门市蓬江区星河路10号江门市卫生健康局5楼504室规划科(爱卫办)(联系人:阮生、万小姐,电话:0750-3875820、3875847)。

特此公告。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3日


附件

2023年江门市创建(复审)广东省卫生镇名单

序号

市(区)

镇(街)

新创(复审)级别

备注

1

新会区(1)

大鳌镇

新创省卫生镇

2

台山市(4)

深井镇

新创省卫生镇

3

赤溪镇

复审省卫生镇

4

冲蒌镇

复审省卫生镇

5

三合镇

复审省卫生镇

本周期同时申报新创国家卫生镇

6

开平市(3)

百合镇

新创省卫生镇

7

苍城镇

复审省卫生镇

8

大沙镇

复审省卫生镇

9

鹤山市(2)

鹤城镇

复审省卫生镇

10

桃源镇

复审省卫生镇

附件下载:
相关政策推荐
数据来源: 国内各级政策机构官方网站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商标局版权局官方网站
珠海智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14-2020 粤ICP备19073317号 政策头条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223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反馈电话:139-2470-9583 举报邮箱:kf@zhengce365.com